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注重学生党员发展质量和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重视在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中发展党员,着力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等重要工作环节,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时给予鼓励和指导。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其中,是共青团员的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的确定及其任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负责将培养考察意见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主要社会关系等。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党组织,党组织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联系制度。教职工党支部要联系学生党支部,指导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高年级学生党员应联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结对子、一帮一,协助党组织做好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各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名单,并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党员登记表,报二级党组织初审。二级党组织根据上一年度发展党员情况及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在综合分析发展对象的结构及其所具备的条件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已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如培训内容与发展对象培训内容相一致可以不重复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高中阶段已经过党校培训的,仍应参加我校党校培训。党校培训时间超过五年的,应重新参加我校党校培训。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政审函调材料及党支部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报告、学生成绩单等。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审批权限:
二级单位党委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各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学生党员,由学生党总支审议,在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填写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级单位党总支发展党员由党总支审议,在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填写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或二级单位党委要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二级党组织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入党志愿书。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了解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思想汇报等,一并报二级党组织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学生发展对象一般由组织员或二级党组织及学生党总支委员谈话;教职工发展对象一般由二级党组织书记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九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做好预备党员的登记工作。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二级党组织应于当月在学校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中填写考察意见。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党规及校纪校规,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二级党组织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在预备期满之前一至两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召开前要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要求与发展为预备党员时要求一致。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二级党组织形成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基层党组织应当掌握出国(境)党员有关情况,并逐级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等材料,交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级党组织要规范做好党员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对于管理不善造成档案破损和遗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毕业生党员因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学籍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应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二级党组织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党组字〔2010〕5号)、《武汉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修订稿)》(校党组字〔2004〕28号)同时废止。